部門名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共149項)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職權類別 |
1 |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
行政許可 |
2 |
臨時用地審批 |
行政許可 |
3 |
建設項目選址審批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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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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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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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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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劃撥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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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讓類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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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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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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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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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行政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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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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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筑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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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筑類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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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市政設施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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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市政設施工程規劃許可證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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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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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臨時占用林地(2公頃-10公頃)審批 |
行政許可 |
7 |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 |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 |
拒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要求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 |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 |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2 |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3 |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4 |
土地使用權人違反規定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5 |
臨時占用耕地逾期不恢復耕地種植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6 |
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7 |
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8 |
不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9 |
采礦人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0 |
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1 |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2 |
倒賣探礦權、采礦權牟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3 |
采取破壞性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4 |
勘查人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5 |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6 |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在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7 |
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8 |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29 |
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行為進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0 |
采礦人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業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1 |
采礦人不依照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2 |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未按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3 |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進行采礦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4 |
未取得或騙取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5 |
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或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6 |
編制、印刷、出版、展示、登載的地圖發生錯繪、漏繪、泄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7 |
未經審核,編制、印刷、制作河南省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各類地圖和地圖圖形的產品或者公開展示未出版的繪有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8 |
銷售無編制單位、無出版單位、無地圖審核號地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39 |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或者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城鄉規劃編制工作以及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制城鄉規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0 |
設計單位未按照城鄉規劃或者規劃條件進行設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1 |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2 |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以及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3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未按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4 |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未取得規劃核實合格手續的建設工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5 |
縣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6 |
縣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7 |
縣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8 |
縣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對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49 |
縣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前未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0 |
縣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者違反規劃許可的規定在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而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后不依法處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1 |
縣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2 |
縣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依法確定的規劃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3 |
縣級人民政府和城鄉規劃及其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未依法取得選址意見書的建設項目核發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4 |
盜伐、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5 |
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批準出口文件、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6 |
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7 |
違反規定進行開墾等活動,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8 |
采伐林木的單位或者個人沒有按照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59 |
未經批準,擅自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0 |
擅自開墾林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1 |
擅自改變林地用途;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2 |
破壞特殊保護林地植被和地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3 |
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運輸的木材數量超出木材運輸證所準運的運輸數量的; 運輸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規定不符又無正當理由的;使用偽造、涂改的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承運無木材運輸證的木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4 |
騙取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5 |
擅自移動或者破壞界樁(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6 |
非法占用林地的;使用偽造、涂改的批準文件占用林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7 |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獵捕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8 |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69 |
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0 |
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1 |
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2 |
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3 |
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范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4 |
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5 |
非法捕殺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6 |
非法捕殺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7 |
在自然保護區以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產卵場、洄游通道、索餌場等,排放工業污水、廢氣;堆積、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使用危及國家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的劇毒藥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8 |
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馴養繁殖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79 |
未經批準,出售、收購、加工、運輸、攜帶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價值、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0 |
飯店、餐館等飲食服務行業利用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名稱或別稱作菜譜招徠顧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1 |
偽造、倒賣、轉讓野生動物及其產品運輸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2 |
未取得采集證或者未按照采集證的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3 |
違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4 |
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5 |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或者未經批準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進行野外考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6 |
破壞、毀損野生植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7 |
建設項目占用野生植物原生地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8 |
未按采集證的規定采集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89 |
未經批準擅自出售、收購省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0 |
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1 |
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2 |
未取得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者偽造、變造、買賣、租借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者未按照種子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的規定生產、經營種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3 |
未經批準私自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國內銷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4 |
未經批準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5 |
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種子法》規定的;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6 |
經營、推廣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通過的種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7 |
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和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8 |
未經批準違法收購林木種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99 |
在種子生產基地從事病蟲害接種試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0 |
未按照規定使用林木良種造林的項目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1 |
偽造《林木良種合格證》或者《良種壯苗合格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2 |
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3 |
推廣國家和省確定的主要林木品種以外的其他重要品種,未到縣(市)或者省轄市林業主管部門進行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4 |
不履行檢疫義務,導致危險性病蟲傳播風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5 |
盡責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傳播、蔓延、成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6 |
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07 |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嚴重沙化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08 |
未經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圍內從事治理或者開發利用活動的行政處罰 |
行政處罰 |
109 |
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0 |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規定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1 |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2 |
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3 |
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4 |
森林防火緊要期內經批準野外用火,而未按照 《河南省森林防火條例》規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在林區使用槍械、電擊狩獵的;在林區及其邊緣吸煙、燒荒、野炊、燃放煙花爆竹、銷售燃放孔明燈、上墳燒紙、祭祀送燈、使用明火照明等野外用火的;林區經營賓館、飯店、娛樂場所及各種旅游觀光項目的單位和個人未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器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5 |
穿越林區的鐵路、公路、電力、電信線路、石油天然氣管道的經營或者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在森林火災危險地段設置固定的森林防火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6 |
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7 |
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8 |
建設單位或個人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19 |
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20 |
對拒不補種毀壞樹木的代為補種 |
行政強制 |
121 |
對擅自開墾林地、改變林地用途;擅自移動、毀壞林業服務標志或界樁(標)、在限期內沒有恢復原狀的代為恢復 |
行政強制 |
122 |
對拒不恢復種植條件的代為造林 |
行政強制 |
123 |
暫扣來源不明的野生植物 |
行政強制 |
124 |
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限期恢復原狀 |
行政強制 |
125 |
封存或者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植物品種的繁殖材料,封存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及有關文件 |
行政強制 |
126 |
扣留、封存、銷毀違法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 |
行政強制 |
127 |
被責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蟲害者不除治的代為除治 |
行政強制 |
128 |
加處罰款 |
行政強制 |
129 |
土地出讓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130 |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131 |
不動產登記 |
行政確認 |
132 |
建設工程驗線 |
行政確認 |
133 |
水資源使用權登記確認 |
行政確認 |
134 |
土地權屬爭議調處 |
行政裁決 |
135 |
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36 |
對采礦權人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保護環境及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37 |
對勘查投入、勘查工作進展情況進行檢查 |
行政檢查 |
138 |
土地礦產衛片執法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139 |
馴養繁殖國家一級、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許可審核 |
其他職權 |
140 |
林地占用征用審核 |
其他職權 |
141 |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督察 |
其他職權 |
142 |
礦山企業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礦回收率的管理檢查 |
其他職權 |
143 |
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初審 |
其他職權 |
144 |
乙、丙、丁級測繪資質單位作業證核發和注冊 |
其他職權 |
145 |
縣城所在地土地等級評定結果審批 |
其他職權 |
146 |
市域內地圖審核 |
其他職權 |
147 |
建設工程規劃核實 |
其他職權 |
148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檔案認可 |
其他職權 |
149 |
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
其他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