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依據、程序、時限
一、土地違法案件處罰依據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執行日期:2020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
二、礦產違法案件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地質資料管理條例》
《河南省實施<礦產資源法>辦法》
三、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辦理程序

四、自然資源違法案件辦理時限
根據原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程》規定,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一般為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內。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報本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的除外。
案件查處過程中的鑒定、聽證、委托其他部門的認定、公告、郵遞在途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涉嫌犯罪移送的,等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作出決定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